工资制 · 灵工平台结算版 —— 乙方为甲方依法招用的员工(签劳动合同、缴社保),工资经灵活用工平台代发、代扣个税;劳动关系与社保责任不变,平台仅作事务性结算通道。
签订日期:____年__月__日
1. 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/信息中介服务资质的平台方;
2. 乙方系甲方依法招用的员工,双方已依法签订《劳动合同》并建立劳动关系,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;
3. 为提升薪酬核算与发放效率、规范个税代扣代缴,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(下称"结算平台")作为工资代发与个税代扣代缴的结算通道;
4. 双方确认:结算平台仅承担事务性结算操作,不改变双方既有的劳动关系,亦不成为乙方的用人单位。
1.2 本协议为薪酬结算的补充约定,不影响双方《劳动合同》的效力;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(含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解除终止、经济补偿等)以劳动合同及法律为准。
1.3 结算平台仅作为甲方委托的工资代发与个税代扣代缴通道,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。
2.1 乙方薪酬按劳动合同及甲方薪酬制度执行,一般包括基本工资、绩效(提成)、补贴等,按月发放。
2.2 甲方于每月【__】日前完成薪酬核算,并通过结算平台发放至乙方指定账户。
3.1 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,为乙方提供工资代发、个税代扣代缴、代开票据等事务性服务。
3.2 个税规则:乙方收入属「工资、薪金所得」,由甲方(可委托结算平台代为操作)按累计预扣法(3%–45% 七级累进)依法代扣代缴;法定扣缴义务人仍为甲方。
3.3 结算流程:甲方核算薪酬 → 结算平台批量代发 → 乙方账户实时到账 → 代扣个税 → 出具完税凭证。
3.4 乙方应配合完成结算平台的实名认证、银行卡四要素核验等信息确认。
4.1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五险一金,缴费义务不因通过结算平台发放工资而免除或转移。
4.2 结算平台不承担乙方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。
5.1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。
5.2 本协议未尽事宜,按《劳动合同》及法律执行。
6.1 乙方对甲方客户信息、房源底价、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,本协议终止后保密义务持续两年。
7.1 本协议随《劳动合同》的存续而存续;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,本协议相应终止。
7.2 本协议的终止不改变劳动关系项下甲方依法应承担的义务。
8.1 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,双方应友好协商;协商不成的,依法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。
授权代表签字:______
日期:____年__月__日
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签本协议;有一项不满足,请改用《合伙制 · 灵工结算版》或依法签劳动合同、缴社保:
反面结论必须说透:如果签了本协议却不缴社保、不签劳动合同,又对乙方考勤排班、按月固定发薪,等于「全职员工借灵工平台规避社保」——这是报告明确的禁入红线,会被穿透认定为劳动关系(补社保、经济补偿、双倍工资),且平台「工资→劳务报酬」的品目错配涉嫌虚开发票。这类人员没有变通空间,只有依法用工一条路。
| # | 红线动作 | 为什么危险 |
|---|---|---|
| 1 | 签本协议却不为员工缴社保、不签劳动合同 | 劳动关系被穿透,补社保 + 经济补偿 + 双倍工资 |
| 2 | 把全职员工(有考勤/固定薪酬/受指挥)包装成"灵工"走平台 | 全职员工转灵工=禁入红线,社保义务 + 虚开风险双爆 |
| 3 | 工资表走平台却按"劳务报酬/服务费"品目开票 | 品目与实质不符=虚开发票(刑法第205条) |
| 4 | 以"灵工平台"名义把社保挂靠到异地代缴 | 异地纯挂靠代缴,多地已认定违规 |
| 5 | 对员工宣传"走平台就不用交社保/个税更省" | 误导 + 留下书面证据,一旦仲裁必败 |
| 6 | 工资条/银行流水名目写成"灵活用工服务费" | 书面证据与实际用工矛盾,庭审最难翻盘 |
自查口径:工资制员工走灵工平台,本质是「人力外包——代发工资」,解决的是"省事",不是"省责"。劳动关系、工伤、违法解除、社保欠缴,责任始终在甲方。只要拿这一点跟任何销售口径对照,就不会跑偏。
那本协议帮不了你,也没有任何合规捷径:全职、坐班、考勤、受指挥的人,法律上就是员工,必须签劳动合同、依法缴社保。想省社保,只能改变「用工性质」,而不是改变「结算通道」——请改用《合伙制 · 灵工结算版》,且必须真实做到无考勤、无固定额、自负盈亏,否则同样会被穿透。